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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出台七项措施保障长宁地震灾后医疗保障 |
发布时间:2019-06-21 |
为做好长宁地震灾后医疗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因灾受伤参保群众医疗保障权益,6月20日省医疗保障局出台了长宁地震灾后医疗保障七项措施: 一、对应急救治期间急救、抢救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确保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救治。 二、对因灾受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救治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对因急救、抢救受伤人员而必须使用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药品及诊疗项目,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因灾受伤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异地就医的,可先治疗、后备案。 五、参保人员因灾受伤治疗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关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支付后,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 六、灾区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的个人缴费,按规定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 七、因灾受伤人员产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不能直接结算的,简化结算手续、缩短结算周期,切实减轻垫支负担。 省医保局要求地震灾区医疗保障部门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有关政策的适用范围为因灾受伤人员和困难群众;各项医疗保障支持政策均实施至2019年底。与此同时,要做好地震灾区药品价格动态情况监测,确保急需药品及时、有效供应;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坚决打击挂床住院、虚假住院等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地震灾区就医秩序,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来源: 四川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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